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场所是指

一、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、场所的定义
1. 企业所得税法定义中的机构、场所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、场所,包括管理机构、营业机构、办事机构,工厂、农场、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,以及提供劳务的场所和营业代理人。
2.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、人员、账务、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。
3.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、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、债权,以及拥有、管理、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。
二、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、场所的具体内容
1.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、场所包括管理机构、营业机构、办事机构
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、人员、账务、财产等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,包括总部、分公司、子公司等。
营业机构是指用于从事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机构,包括门店、分店、加盟店等。
办事机构是指负责处理企业各项日常办事事务的机构,包括办公室、人力资源部门、财务部门等。
2.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、场所包括工厂、农场、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
工厂是指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场所,包括制造业企业的生产车间、生产线等。
农场是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场所,包括种植业、畜牧业、渔业等。
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是指进行矿产、石油、天然气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。
3.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、场所包括提供劳务的场所和营业代理人
提供劳务的场所是指提供劳务、服务等非物质性经营活动的场所,包括咨询机构、培训机构、广告代理机构等。
营业代理人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理人机构,负责代理企业的业务活动,并取得相应的收入。
三、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、场所的适用范围
1.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、场所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、场所。
2. 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,以及依照外国(地区)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。
3. 即使是依照外国(地区)法律在境外成立的企业,只要其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、场所,也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、场所的相关规定。
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、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、场所,包括管理机构、营业机构、办事机构,工厂、农场、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,提供劳务的场所和营业代理人。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,以及依照外国(地区)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。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机构、场所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对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。